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事规范
一、事项名称: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二、受理机构:自治区职称社会化评价中心
三、负责人:杨晓龙
四、承办人:古丽巴哈尔·沙吾提 王海军
五、办理对象:自治区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所属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中央驻疆单位符合晋升22个系列(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有:提高待遇高级工程师、正高级经济师、农业推广研究员、金融经济、科技辅导员、农艺、农经、畜牧、兽医、煤炭工程、纺织工程、化工工程、建材工程、机电工程、轻工工程、电力工程、商业经济、物质经济、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干部院校教师、技工学校教师(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工艺美术等22个系列(专业)。
六、设定依据: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提高待遇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新人社发〔2012〕121号);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正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新人社发〔2016〕106号);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推广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新人社发〔2012〕120号);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金融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新人社发〔2016〕107号);
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辅导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新人社发〔2016〕105号);
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新人社发〔2012〕122号);
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系列农业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新人社发〔2012〕130号);
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兽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新人社发〔2012〕170号);
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煤炭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新人社发〔2012〕215号);
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纺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新人社发〔2012〕174号);
1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化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新人社发〔2012〕173号);
1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建材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新人社发〔2012〕172号);
1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机械电子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新人社发〔2012〕168号);
1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轻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新人社发〔2012〕167号);
1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电力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新人社发〔2016〕108号);
1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系列商业、物资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新人社发〔2012〕125号);
1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系列人力资源管理专业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新人社发〔2012〕124号);
1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干部院校(大专体制、中专体制)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新人职字〔1994〕92号);
1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新人职字〔2012〕217号);
2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艺美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新人职字〔2016〕109号);
国家及自治区的有关职称政策。
七、申报条件
1.具备22个系列(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
2.符合自治区职称政策规定。
八、申报材料(以当年下发的评审工作通知文件为准)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表》;
3.专业技术资格登记表;
4.学历证书、任职资格证书、业绩成果获奖证书、论文、著作或译著(封面、目录、文章内容)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5.外(汉)语考试成绩单(或免试审批表)、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单(或免试审批表)、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书(专业科目、公共科目2014、2015、2016年度合格证书)和单位公示(公示期5天)结果原件;
6.近3年《专业技术人员业务考核表》(非公企业可不需提供)。
所有表格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 (www.xjrs.gov.cn)下载。
九、办理程序
1.下发年度评审工作通知;
2.对申报人员材料进行资格审核;
3.按系列(专业)整理申报人员材料;
4.推荐调整评审委员会委员名单;
5.组织召开评审会;
6.公示评审通过人员名单(网上公示);
7.将公示无异议人员材料报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办公室审批;
8.清退所有申报材料。
十、收费情况:以自治区发改委审批的收费标准为准。
十一、办理时限(以当年下发的通知文件为准)
十二、办事责任:工作人员有违规或不当行政行为的,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三、联系电话: 0991-3689900
:0991-3689899